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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监管要求
返回列表 来源: 发布日期:2026-04-30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规定,海关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129号)的规定,海关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企业应当保证危险化学品符合:(一)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产品适用);(二)有关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三)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出口产品适用);(四)海关总署以及原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除此之外,用作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

 

一.进口危险化学品

根据《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报关时,应当如实填报货物属性、检验检疫名称、危险类别、包装类别、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和目的地查验海关等信息,并按照申报货物项分别上传提交下列材料:(一)《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二)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二.出口危险化学品

根据《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报检时,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二)《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除外);(三)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四)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五)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三.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对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按照海运、空运、公路运输及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标准实施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1-申请性能鉴定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生产企业办理性能鉴定前,应先向属地海关申领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代码。企业应当具备生产符合国际危险货物运输法规要求的包装产品的生产能力,并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予以保证。企业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海关按规定编发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代码。

向海关申请性能鉴定,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或者生产企业厂检合格单;(二)出口危险货物包装销售合同;(三)包装容器周期检测报告。

性能鉴定合格后,海关签发《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2-申请使用鉴定

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向海关申请使用鉴定,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出口危险货物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出口危险化学品时应提供《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或生产企业厂检合格记录单;(二)《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除外);(三)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危险特性评价报告);(四)出口危险货物销售合同。

海关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实施逐批现场鉴定,鉴定合格后签发《出境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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